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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多部门联动 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发布时间:2023-12-21    作者:吴为民    来源:保康融媒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截至目前,保康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指导,采用磋商、建议等形式,共完成县域内16起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主要内涵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襄阳市生态环境保康分局针对相关案件,如检察院磋商函“驮以沟是否存在污水直排、垃圾固废污染”问题,对沿路相关企业查原因、出结果,并向垃圾固废具体承办部门发函清除;对“店垭黑臭水体是否进行监管治理”问题,积极向上争取170万元专项资金对6处黑臭水体进行治理;对“汾清河周湾至三级站段河道大量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找到主体责任单位,督促落实到位,让河水恢复清澈等。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做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手抓实”,在加大环保宣传的同时,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与保卫者。

赔偿不是目的,恢复生态、守护环境才是最终目的。下一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康分局将以社会热心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契机,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来源渠道,进一步完善专家评估、智慧化评估体系,把损害赔偿扎实嵌入执法流程,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根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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