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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15366
2026-06-03 02:51:37
社会劳动保障咨询
各位领导好,想咨询下,我于3月30日入职襄阳独活大药房,上班2个月时间,满一个月时有参加考核考试,各项工作业务知识及操作均无问题。6月1日下午,我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以试用期无法胜任工作不合格为由,无故辞退我,还拒不告知不合格原因。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另外,试用期没有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有无赔偿?5月工资于6月末结算,是否合法?谢谢!
人社局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若你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你可到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或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0710-5990085。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6-06-08 17: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