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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文明  不仅缺德还违法

发布时间:2023-08-24 10:17:42

自汪星人进入家里的那一天起,它便成为家中的一位成员,主人们应该认真对待狗狗的每一件事。出门不拴狗绳、随地大小便、追赶吓坏路人等不文明的行为,实在惹人生厌,退避不及。

近日,网民周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反映,现在县城有越来越多人开始养狗,小中大型犬都有,但是行为很不规范。大部分市民养狗都不牵绳,只要在广场上逛一圈,就能切身体会到这种烦恼。他说,这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给周围市民和养狗人自己都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现在河堤上小孩子又多,很怕有狗发狂咬人。周先生还讲述了自己母亲的一次遇难险经历,前不久他母亲在河堤散步时就有一只黑狗冲着她扑来,边跑边叫,当时也没有人牵绳,差点被咬到,被吓了一身冷汗,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现在很多城市都开始加强了对养狗不文明行为的管理,保康养狗的人也越来越多,她建议县相关部门也应把加强不文明养狗的监管提上日程,这将是一件有利于群众的好事。

还有一件让他不能忍受的事,就是狗乱拉乱尿的行为,在河堤上散步的行人稍不注意,脚下就会踩一片,真的让人生厌,很多狗主人看到了也不管。前几天他甚至看见一个养狗的人把狗狗刚拉的大便直接踢进河里,而下游还有小孩子在河里玩水,很是膈应人。他气愤地说,既然养狗,就应该负担起养狗的责任与义务,一些养狗人却把这种责任和义务转交给其他市民和清洁工来承担,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为此,周先生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养狗人对文明行为的认知,自觉做到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共创文明城市。

针对这些行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明确指出,对于遛狗不牵绳、犬只咬人已有相关的处理办法。根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出两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犬粪不即时清除的,也有具体的处理办法。根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只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才是真的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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