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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08

一、关于我县从2002年至2019年实行的乡镇财政体制

2002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单项结算,转移支付,超收全留,欠收自补,自求平衡”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2007年实行“乡财县管”后,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具体办法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全奖,节余留用。

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各项刚性支出增加,乡镇保工资、保运转困难逐年加大。财政收入增速减缓。主要表现在各项政策性调资,助推年终奖励性工资额度提高,而大部分乡镇缺少稳固的税源,且没有新的增长点,年终没有超收分成,无法正常运转。2011年实行“核定收入、超收全留,乡财县管、部门预算,鼓励发展、协调发展” 的财政体制。

从2019年起,为了进一步打造阳光财政、公平财政、效益财政,充分调动乡镇和经济开发区抓收入、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乡镇:实行“核定收入、总量分成、增量全返;部门预算、鼓励发展、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即:以各乡镇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含烟叶税)实现数作为体制基数,对当年实现收入总量部分,按20%给予乡镇分成;对当年超基数增量部分,全部返给乡镇。同时,对乡镇烟叶税继续维持原体制不变,按征收入库数的20%进行体制结算上交,80%返还乡镇;对种植烟叶应交纳的保险费,继续按县、乡镇4:6比例分担。

对县经济开发区:实行“核定收入、总量与增量分成;鼓励发展、部门预算、综合平衡、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即:以余家湖园区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数作为体制基数,对当年实现收入总量部分,按20%给予经济开发区分成;对当年超基数增量部分,按县、开发区5:5比例分成。

二、关于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资金调度办法

(一)根据新的财政体制,按照优先“保干部工资、保机构运转”的原则进行安排。对当年有结余、历史无欠账的,保障统筹使用;对当年有结余、历史有欠账的,调度资金适当控制;对于原有欠款,原则上按5年期限逐年偿还。

(二)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如需调度资金,须向县政府提出资金调度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各地收入完成的序时进度和“总量分成”办法,按不超过应调资金50%的比例,拿出调度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予以资金调度,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对“增量分成”部分,通过年终考核,进行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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