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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9

为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推进招投标秩序的持续好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等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小切口”式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27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标后履约监管基本制度、标后履约监管措施、监督问责、附则六个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标后监管职责区分了五个类型,即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执法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并根据各种责任的性质特点,作出了不同规定。如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包含了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全过程监管的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管权限,源于法律规定、监管体制和国务院明确授权,属于法定职责;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招投标行政执法权但具有行业领导管理权的卫健、林业、农业等部门,因系统内招投标活动频繁,基于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和行政领导指挥权、干部人事管理权等权力所产生的领导管理责任。通过压实行业管理责任,防止出现主管部门当“甩手掌柜”、相互推诿扯皮、工作难以协调等问题。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后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的不同职责分工,分别建立一系列标后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防止出现标后监管“真空”、失控问题。

三是细化标后履约监管措施。标后监管主要以合同履约管理为主线,重点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分包、有无转包、工程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及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等情况依法依约进行管理。同时,《管理办法》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关于监督问责、失职追责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五章通过建立责任约束和问责处理等机制,督促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进一步完善标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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