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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欠缴的社保应及时补缴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保康融媒网 栾桂燕

7月6日。网民张先生在县融媒体中心《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咨询前公司欠缴社保的问题。

张先生一年前从公司离职,却发现还有一年多的社会保险至今还是欠缴状态,他想问问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7月9日,县人社局就此信给予了回复。该局说,张先生反映的“在前公司离职一年至今社保还是欠缴状态”一事,前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该局解释说,自2017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鉴于此,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和执法主体为税务部门。该局建议张先生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