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襄政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政策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保康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充电基础设施高效、规范、安全、优质运行,结合保康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保康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由保康县发改局牵头,在认真学习分析省市相关文件、借鉴《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多次向县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形成此稿,各单位在接收修订稿后均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保康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共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适用范围和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非独立占地的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第二部分,明确规划管理及建设运营。主要是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在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好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指导各地块充电设施的建设,并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运营要求和管理模式。第三、四部分,明确政策扶持。明确各职能单位应共同协力,为我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做好部门配合。第五部分,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等职责分工。
四、重要意义
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保康开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径,可有效解决周边县(市)区和邻近省市游客来我县观光旅游存在的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 提升我县旅游景区档次和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积极支持和促进襄阳市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