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投标秩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效率,结合近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保康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15号)等。
二、起草背景
近几年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新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例如,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对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入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等。同时,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以往部分文件内容需要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法治统一要求。办法第
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目录外的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供应)方,也可自愿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程序。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要求,并建立与其法
律地位相适应的制度措施。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第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开展招标活动;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公示候选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前期费用;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切实加强标后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界定了监管机构、代理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交易服务平台等各方的职责。第十条规定,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监管等信息,推行完善全流程电子标;建立完善招投标各项制度,实现联动监管执法,切实加强标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有关要求,不断优化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服务,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利用服务职能和技术手段刁难招标人或干预招投标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各中介、平台机构不得乱收费。第十三条规定,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考核和评标现场管理,建立招标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和违法违规行为统一举报投诉平台。第十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大督办力度,定期组织巡查,查处、移送移交相关案件及线索。
四是重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细化,结合实际对标段划分、违规插手工程“痕迹化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